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领抚恤金的标准、时间、地点及所需资料

    发布时间:2013年12月01日      点击次数:

一、抚恤金的领取标准

1.机关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抚恤金领取标准

a、在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。为本人生前较后一个月职务(技术等级)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。

b、退休时的职务(技术等级)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,再加上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、退休费。

c、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。批准为革命烈士的,为本人生前4个月工资;因公死亡的,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;病故的,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。

2.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抚恤金领取标准

自 2011年8月1日起,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,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:烈士和因公牺牲的,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 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;病故的,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。发放一次 性抚恤金多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。

3.遗属生活补助费

从 2007年7月1日起,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:遗属是非农业人口,户籍在省直辖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,户籍在县 (市)乡(镇)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;遗属是农业人口的,月生活补助标准为150元。孤身一人的,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。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 次月起给付。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,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,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。

职工有多名遗属时,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,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。

4.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:

a、年满18周岁且未成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;

b、就业或参军的;

c、因病非因工公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;

d、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;

e、死亡的。

二、抚恤金的领取流程

1.代理程序:郑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业务大厅11号窗口出据“使用单位工资额通知单”→三楼档案室核实→业务大厅11号窗口加盖业务公章→8号窗口核实离退休人员生前基本养老金→社会化服务科核算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→离退休人员遗产继承人领取相关待遇。

2.您需要提供的资料:

a、离退休人员遗体火化证明(原件);

b、所在居住地(村、居委会)出据死亡证;

c、离退休人员生前所在居住地退管所出据的“停拨养老金便函”、“离退休人员死亡信息反馈单”(原件);

d、离退休人员待遇正(退休证);

e、领取死亡待遇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张

3.抚恤金的领取时间

企 业退休职工死亡之后,其家属在退休职工死亡当月的25号之前,凭死亡证明、火化证(包括办理殡葬的发票)、死者的身份证、注销的户口等证件,到劳动部门办 理退休职工死亡申报手续。市养老保险管理处在次月的15号左右将其丧葬费、一次性抚恤金直接划入死者生前的领取养老金的存折上。如果是25号以后死亡的, 请在25号以后至次月的25号之前办理死亡申报手续,市养老保险管理处将于退休职工死亡的下下月的15号左右划拨丧葬抚恤金

4.所需要的填写的表格:

领抚恤金的标准、时间、地点及所需资料

 

 

5.抚恤金的领取地址

郑州市抚恤金领取地址:郑州市伏牛南路209号金帝大厦(伏牛路和汝河路交叉口向北50米路西)郑州市档案管理中心

其他地区抚恤金请到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。

6.联系电话: 037168962650(档案在档案中心的退休人员) (资料仅供参考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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