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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部门:楼内业主同意才行在居民楼开寿衣店

    发布时间:2015年03月03日      点击次数:

较近,李沧区永平路40号居民楼的部分住户很不爽,因为楼下突然冒出来一家寿衣店。居民们说对面一家新医院即将开业,可能一楼的住户看到这个商机,就将窗户改成了门,打算开一家寿衣店。“不敢走”、“别扭”,住户们意见很大,居委会称不会出具“不扰民”的证明,工商局也表示,没有相关证明,不予受理登记。

  “楼下要开一家寿衣店,这咋行?”近日,李沧区永平路40号一位居民拨打信报热线,反映小区里出现的新情况。住户称近日,一楼的住户突然将窗户改成了门,后来,门上还贴出了“寿衣”俩字,这让他很意外。“说实话,有些别扭,开个小商店我也不反对,你说咋开个寿衣店?”住户说

  在一楼的拐角处,一个白色推拉门上贴着“寿衣”两个字,在楼的另一边,同样有这两个字。记者看到,这个门是窗户改装成的,因为原窗户底部离着地面还有一段距离,门下放了一个铁制梯子,踩着梯子可以进入屋内。记者采访时,店门被上锁,记者敲门,里面没有回应。

  有楼上的居民见记者采访,告诉记者她不愿意楼下开个这样的店,她感觉有些不舒服,有时回来晚了,她都不敢从边上走。记者注意到,永平路40号对面就是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的新大楼,受访居民认为,楼下住户正是看到这个商机,才打算开这家店。

 

  面对住户们的意见,永安路居委会主任称,一楼的居民曾找过居委会,让居委会出具“不扰民”的证明,不过,听到居民们的反对意见后,居委会没有出具证明。另一方面,李沧区工商分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,根据《物权法》相关规定,住户要想在居民楼内搞经营,应该经过楼内业主的同意,否则,工商部门不能进行登记。

  记者查阅《物权法》,发现第七十七条规定:业主不得违反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,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。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,除遵守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,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。在具体实践中,工商部门表示,如果经营场所在住宅小区,还应当提交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其在此经营保证不扰民的证明,同时要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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