少数民族在殡葬方面有什么特殊规定
- 发布时间:2014年10月08日 点击次数:
1979年2月,民政部、国家民委发布《关于不要强迫回族实行火葬问题的通知》。《通知》指出,少数民族实行土葬或火葬,是一个风俗习惯问题。对这种风俗习惯的保持或改革,应当尊重本民族人民群众的意愿,绝不能强迫。
1979年中共中央、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民委党组《关于做好杂居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》,对回族丧葬习俗做了明确规定,并强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划出一定地段作为这些民族的公墓。回族等民族较多的城市,要设立为这些民族服务的殡葬服务处。
1985年国务院发布《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》,其中规定:“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。实行土葬的,应在指定地点埋葬。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,他人不得干涉”。
1993年《城市民族工作条例》第25条规定,“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对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妥善安排墓地,并采取措施加强少数民族的殡葬服务。
1997年,国务院颁布《殡葬管理条例》,其中明确规定:“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;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,他人不得干涉。”
我国各民族有不同的丧葬习俗,有火葬、水葬、土葬、天葬等。各民族的丧葬习俗,都应得到尊重。